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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

  (一)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汽车生产企业落实生产一致性管理规定,清退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整顿和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生产,保证汽车产品质量。农机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关生产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省内变型拖拉机生产企业积极申报国家低速汽车目录。经贸、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汽车产品公告的管理,对机动车合格证技术参数与公告有明显差异的生产厂家,要及时向上级质监、经贸部门报告,并对生产企业予以通报,责令销售商暂停销售。经贸、公安、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合格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者转让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二)工商、经贸、质监部门要加大机动车市场准入管理力度,建立机动车违规生产企业和违规销售商通报制度,严厉查处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汽车企业的查处力度,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建立查办终结案件回查制度。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和其他载货汽车,查处企业以“变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等名义生产不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依法取缔未经注册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机动车产品公告认真核对、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告技术参数的,一律不得登记。对农机部门移交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档案及驾驶证档案要进行认真清理,逐一登记、核发牌证,纳入管理。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对违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人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清理整顿机动车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轮胎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加大对辖区内流通领域中有关机动车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承压类罐车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关企业及时进行检验。同时,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机动车安检工作水平;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要配合公安部门认真进行检验鉴定,确属车辆质量问题,要按程序报请撤销其产品公告,并采取召回措施,消除车辆缺陷;要积极做好汽车产品质量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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