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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

  (一)交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培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诚信考核体系,推行优质诚信驾校、教练员排名制度,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育大纲和教学计划,确保培训质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教练员资格证件,非法获得教练员资格证件的要依法撤销。公安、农机部门要严肃驾驶人考试纪律,严格考试程序,并加强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驾驶人考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公布驾驶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率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的要进行认真整改;加强对考试员的监督,实行考试员工作日志、质量跟踪、结果复查制度,对考试复查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考试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二)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严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发放工作,规范大、中型客车驾驶资格逐级申请、审核程序。交通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格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试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人退出机制。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农机、交通运管部门进一步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建立道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和保费费率浮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三、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秩序
  (一)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安全形势研判制度,针对事故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人群、重点违法行为、重点事故形态,科学制订防范措施,增强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组织开展“平安畅通高速”创建活动和公路通行秩序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以及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违法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及时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属营运车辆的,交通部门要责令有关运输企业立即整改,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交通部门要进一步排查整治危险路段,提高道路通行条件,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拓展实施范围,按计划对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事故隐患路段进行改造,并逐步向县乡公路延伸。交通、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公路危险路段治理实施方案》(黔安监管办字〔2006〕254号)的要求开展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公路危险路段三年治理计划。省交通厅要牵头对各地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各地加快治理进度,并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研究提出科学评估公路通行安全条件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公路通行安全评价,促进公路特别是山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建设。建立新建、改建公路的安全性评估和验收制度,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重特大交通事故快报和分析制度,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高速公路气象信息,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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