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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的紧急通知
 (黔府办发〔2007〕1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工作,确保今冬明春电网安全运行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电煤生产调度工作,切实保障电煤供应
  (一)认真落实省内电煤供应专项督办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内电煤供应工作进行专项督办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7〕205号)要求,各有关地方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发电企业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从2007年10月20日起,确保全省火电厂日进煤达到155万吨以上,保障今冬明春发电用煤。
  (二)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各发电企业要切实转变观念,适应电煤价格放开后电煤供应工作的新形势,主动与相关供煤企业和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协商,认真签订并积极落实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按期足额支付煤款。对中长期合同签订不好、进煤少、存煤少的发电企业,在新一轮电价调整时,原则上不予安排,同时,由电网调度机构扣减其上网电量。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积极组织煤炭生产,主动配合发电企业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严格按合同组织电煤供应,确保完成省内电煤供应任务,并保证电煤质量,不得囤积居奇、漫天要价。
  (三)进一步强化各地政府电煤供应保障责任。承担电煤供应保障任务的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正常生产,落实本地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组织本地除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以外的煤炭企业与省内电厂签订中长期供煤合同,协调供需双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兑现,采取措施保证任务完成。协调本地煤炭企业电煤供应和运输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煤供应。未完成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市(州、地)、县(市、区),在电力供应紧张时,首先对其实施拉闸限电。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增强煤炭供给保障能力
  (一)全面推进小煤矿加快整合步伐。省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要认真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整合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4号)精神,切实加快小煤矿整合工作,推进小煤矿实现全面整改、全面建设、全面安全和全面发展,督促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尽快恢复生产,增加电煤供应煤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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