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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建立评价、评估和补贴制度。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要根据我市社会经济状况和市场价格因素,合理制定公交运营成本定额、利润比例和考核方案,每年聘请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经营成本和费用进行综合评价和审计,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减收额,给予适当的补贴,并纳入市财政预算。市交通局要监督城市公交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成本。

  五、完善市场运作机制

  建立完善的公交市场化运作机制,有序开放公交市场,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供机制保障。

  (一)推行城市公交特许经营。市交通局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完善并规范公交特许经营制度。对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应与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授予线路特许经营权。对现有的公交线路要根据公交规划和城市发展进行调整和优化,明确营运主体、期限和服务标准。禁止重复授予同一线路的经营权;禁止公交线路或车辆租赁经营、挂靠经营、个人承包经营。对现有的个人承包线路或车辆要分期分批实行公司化改造。

  (二)保障公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关心公交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职工的生活问题。要根据城市公交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指导公交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稳定增长机制,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要指导和监督各类公交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要加强对公交企业执行《劳动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职工休息和休假权益。要指导监督公交企业在转制、出让、合资、合作等经营活动中,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公交市场监管。市交通局要加强对公交企业社会责任、经营能力、服务水平的监督考核,防止因线路和车辆转卖或转包给个人,造成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安全事故。要加强对公交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交正常运行、危害公交安全等行为。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突出、严重侵害职工利益的公交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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