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建委、财政局、物价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发改委、国资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为市民提供经济、安全、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简称公交)服务,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
公交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改善城市交通结构、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既是国家发展战略,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更是科学发展观在城市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本质内涵,全面理解优先发展公交战略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家优先发展公交的有关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战略高度,把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放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遵循城市公交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指导方针,以优先发展公交作为城市交通发展导向,坚持财政支持优先、土地配置优先、路权使用优先、科技投入优先的原则,科学配置区域内交通资源,把公交作为城市交通的核心,建立以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多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一体化城市公交体系,确立我市公交优先发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