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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5年-2009年)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近年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为部分符合先行用地条件,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办理了先行用地手续,保障了重点建设项目按期开工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的经济发展。但一些地方和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正式用地手续,造成了新的违法用地。国土资源部近期开展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要求坚决惩处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行为。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既是国家对土地宏观调控的要求,也是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建设的必要措施。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手续的办理
  (一)对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和抢险救灾等先行用地,可按正式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向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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