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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5.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消防局根据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5.2 人员保障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各地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制要求,加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火灾突发事故的能力。

  市消防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市)消防大队、中队的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同时,要建立一支专门的消防培训师资队伍,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消防组织。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地区的对应职能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生产、防毒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培训,落实单位内部消防组织制度,提高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

  5.3 装备保障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灭火救援资源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火灾应急专用的通信指挥车、扑救各类火灾所需的各类举高和水罐消防车以及相应的灭火器材、救生抢险器材。

6.后期处置

  6.1 火灾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立即对火灾原因、性质、经济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6.2 恢复重建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恢复重建工作。区、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7.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演练

  7.1.1 预案的监督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消防局将根据《国家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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