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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按照我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市消防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市消防局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应急响应

  (1)根据市消防局调度指挥中心接警情况或辖区中队指挥员到场后进行火情侦察搜集的各种信息情况,按《沈阳市消防支队调度指挥方案》,调动所属相关大、中队力量和编队力量到场,同时报现场灭火指挥部总指挥。

  (2)现场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汇报情况或到场后观察情况,视情况启动本级《沈阳市消防支队类型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调集本级灭火救援力量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到场。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重、特大火灾基本情况和应急灭火救援的进展情况,应急指挥部到场后,汇报火场情况,协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确定响应等级。

  (4)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报请省消防局启动《辽宁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实施跨地区增援。

  4.2.2 各区、县(市)政府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各区、县(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但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消防局报告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相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消防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负责确认火灾事故等级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省政府和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火灾扑救总结报告3类。初报从接警起30分钟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火灾扑救总结报告在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采用口头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着火物质、燃烧面积、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危害程度、火势蔓延和发展变化等初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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