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市消防局负责开展全市重点单位的火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建立市级重点单位火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市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 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区政府完善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消防局负责对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制定的重、特大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3.3 预警分级
按照我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3.4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各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开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灭火现场指挥部、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立即向省、市政府报告重、特大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4)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全力控制火灾的发展蔓延;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各种灭火救援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火灾发展变化及控制情况。
(6)调集灭火救援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 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全市重点单位的火险隐患预防和监督数据库系统;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系统;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专家决策支持系统。
3.6 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建立重、特大火灾应急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体系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消防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