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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家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及“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

  (2)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演练、保障和培训工作,以便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1.4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分类

  按照我市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类型、使用性质、生产储存等情况,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7类:高层建筑类火灾事故、地下建筑类火灾事故、石油化工类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事故、仓储类火灾事故、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事故、其他类(主要包括古建筑、易燃密集建筑区等)火灾事故。

  1.5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分级

  按照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燃烧程度和燃烧对象,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火灾事故,用红色表示;Ⅱ级火灾事故,用橙色表示;Ⅲ级火灾事故,用黄色表示;Ⅳ级火灾事故,用蓝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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