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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成立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乡镇街、社区、行政村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职能,制定本部门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将这次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责任人,切实抓好,强化落实。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不搞评比,但要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要通报批评。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行政,密切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对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依法严惩。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要广泛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科学饮食消费习惯,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要实行严格的媒体主管部门审批制度;要强化正面引导,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名优企业。同时,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发布《产品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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