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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机场车站、食品经营比较集中、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以及假冒伪劣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地区为重点区域,以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为重点部位,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做好清理和规范食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以及印制假食品包装、标识、商标的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年底前,所有城区、县城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安全整治。

  认真贯彻落实《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推进餐饮单位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单位集体食堂和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对所有餐饮单位全部赋予卫生监督量化等级,重点加强对量化等级低的餐饮单位的监管。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餐饮单位餐具消毒工作的监督力度,严厉查处消毒设施不全、拒不整改和不消毒行为,对餐具集中消毒配送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年底前,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由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批发、零售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程序和标准,要求经营非药品产品的零售企业,必须设立非药品产品专售区域,设置明显的分区标志,严肃查处出租、出借许可证,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购进药品无购进验收记录、购销票据不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疗器械日常监管,重点监督生产企业产品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组织对辖区内一类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全覆盖检查,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坚决打击无证经营医疗器械行为,严厉查处经营企业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无证产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检查医疗机构器械采购渠道及使用情况;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重点检查生物制品、疫苗、麻精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等品种的超范围经营情况。年底前,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由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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