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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

  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和《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各项任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开展农业投入品使用、产地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专项整治,加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行为,以及对双孢菇和白灵菇生产、包装违法使用荧光增白剂行为,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净化环境,减少药源性污染。同时,实行流通环节全程质量安全监测,对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设立检测点(室),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到消费环节,对不合格产品执行销毁、退市制度,并进行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严把质量安全关口。以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开展农业标准化情况专项检查,加快全市农业标准化进程。年底前,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由农业部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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