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价格管理。
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及个人,严格实行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制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要达到补偿运行成本的目的。制定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和标准。责任单位:市建委、物价局、城建局、水利局。
(三)技术考核指标。
1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取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责任单位:市经委、统计局。
13.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责任单位:市经委、统计局。
14.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责任单位:市建委。
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责任单位:市建委。
16.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责任单位:市建委。
17.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责任单位:市建委、自来水总公司。
1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责任单位:市建委、自来水总公司。
19.节水器具普及率100%。责任单位:市建委。
2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1.城市污水处理率≥8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四)鼓励性指标。
23.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自来水总公司。
24.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25.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实施步骤
创建工作要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7年7月至2007年10月),进一步完善各项节水基础工作,使各项工作和指标基本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要求;完成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材料的汇编成册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组织创建节水型城市的申报工作,迎接国家验收组的评审验收,力争在2008年进入国家节水型城市行列。
四、有关要求
(一)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是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沈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节水办,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