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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1.价格管理。

  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及个人,严格实行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制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要达到补偿运行成本的目的。制定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和标准。责任单位:市建委、物价局、城建局、水利局。

  (三)技术考核指标。

  1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取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责任单位:市经委、统计局。

  13.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责任单位:市经委、统计局。

  14.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责任单位:市建委。

  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责任单位:市建委。

  16.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责任单位:市建委。

  17.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责任单位:市建委、自来水总公司。

  1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责任单位:市建委、自来水总公司。

  19.节水器具普及率100%。责任单位:市建委。

  2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1.城市污水处理率≥8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四)鼓励性指标。

  23.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自来水总公司。

  24.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25.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实施步骤

  创建工作要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7年7月至2007年10月),进一步完善各项节水基础工作,使各项工作和指标基本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要求;完成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材料的汇编成册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组织创建节水型城市的申报工作,迎接国家验收组的评审验收,力争在2008年进入国家节水型城市行列。

  四、有关要求

  (一)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是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沈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节水办,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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