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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进一步理顺节水管理机构体制,定员定编,明确职责;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建委。

  3.重视节水投入。

  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专款专用于节水科研、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建委。

  4.建立节水统计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完善统计报表的内容,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使其更趋规范化和科学化。责任单位:市建委、统计局。

  5.广泛开展节水宣传。

  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一切有利契机,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的节水意识,增强全民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努力提高市民学习和参与节水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建委。

  6.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通过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等相关创建评比工作,加大用水单位节水工作管理力度,促使用水单位及时进行节水的技术改造,采用节水的新工艺、新技术,推进城市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市建委。

  (二)基础管理指标。

  7.制定节水规划。

  根据国家、省编制节水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编制《沈阳市城市节约用水“十一五”规划》,尽快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工作,为我市今后节水工作的发展指明方向。责任单位:市建委。

  8.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

  根据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长期规划,对城市地下水实行有效管理,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水。公共供水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的自备井,控制地面沉降,保证城市建设安全。责任单位:市建委、水利局、行政执法局。

  9.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市建委、行政执法局。

  10.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加强我市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对全市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管理,按时下达计划用水指标,超计划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责任单位: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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