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六日
沈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沈阳市是我国北方地区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的六分之一。为使有限的水资源最大限度的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满足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的正常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为契机,贯彻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实行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总体水平,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效率。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按照《
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及《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规定,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考核标准共分:创建的基本条件、基础管理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和鼓励性指标等4项25条。
(一)基本条件。
1.法规制度健全。
颁发《沈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沈阳市用水设备器具管理规定》、《沈阳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宣传节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常识,健全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对用水单位用水实行节奖超罚。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