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开发执法监管部门责任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区土地征用和复垦管理,负责矿区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责任鉴定,组织监测和治理,打击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行为。煤管部门负责完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煤炭生产企业的整合和监管,监督煤炭生产企业的违法开采行为,引导煤炭资源深加工和瓦斯气体、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巡查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各种隐患的排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超标准排污矿山企业限期整改,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矿山整治的相关工作。
四、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加快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按照一条龙办公的要求,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步伐,坚决纠正和预防整合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整合煤矿变更采矿许可证登记工作。对没有参加整合的生产规模3万吨/年的煤矿,要严格按照规定关闭。
(二)全面推进非煤矿山的整合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优化配置、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整合后矿山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发生率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
(三)逐步建立矿山退出淘汰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矿山进行清理,通过编制整合方案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置。对生产规模达不到最低要求的矿山,通过整合提高生产规模;对不具备整合条件只能独立设置且资源条件可以满足技改扩能的矿山,限期进行技改提高生产规模;对不具备整合条件且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整合方案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探索建立多途径安置矿区群众的政策措施
(一)探索实行矿业权审批听证制。凡在群众较为集中居住的矿区新设采矿权,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之前,对涉及矿区群众利益的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充分听取当地政府和部门、群众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化解矛盾,合理设置矿业权。
(二)探索制定资源开发补偿政策。积极争取国务院同意我省从收取的矿产资源开发规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建立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矿山开采造成对群众损失的补偿安置、改善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