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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

  (五)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施由政府主导下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参加的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地质灾害、水污染、水土流失、植被恢复等矿山环境问题。各级财政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治力度
  (一)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打击非法采矿,严防非法采矿行为反弹,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违法开采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重大复杂案件,省市有关职能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一步健全完善群众举报、社会监督和动态巡查制度,重点矿区要明确监管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对监控不到位,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实行矿产开采技术资料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对在地质勘查设计、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中介机构、技术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集中开展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专项整治。我省已明确盘县煤矿区、黔中铝土矿区、黔西南金矿区等195个重点矿区和煤、磷、铝、金、锰、铅锌、钼等重点矿种,各地要继续对这些矿区和矿种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确定需要整治的矿区和矿种。通过专项整治,使重点矿区、重要矿种实现开发有规划、矿业权设置基本合理、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大幅下降。
  (四)加大关闭矿山工作力度。对各类保护区设定的禁采区、规划矿区等,定期向社会公告。凡在矿产资源规划和各类保护区设定的禁采区内开采的矿山,限期关闭;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一律关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注(吊)销相关证照,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切断电源,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置爆炸物品。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为。要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规范。要坚决纠正越权审批、非法干预矿业权设置和违法违规配置矿产资源的行为。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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