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矿业秩序混乱、掠夺性开采突出、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矿群纠纷突出的县(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暂停其矿业权设置。暂停期满整改后,须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矿业权设置。
二、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
(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在依靠各级矿产资源管理人员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中介机构和人民群众在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对明确监管的重点矿山和重点项目,要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对勘查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强化对矿山“三率”的监督管理,实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源开发的管理,在各种合法手续办理完善之前,矿业权人不得进行开发。
(二)认真落实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采矿权人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对造成地质灾害未进行治理和补偿群众损失、未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其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年检或不予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探矿权人在进行槽探、坑探、钻探作业时,不履行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予通过探矿权年检,不予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管,凡是不符合环评及审批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并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三)认真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制度。根据《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按规定收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不按规定缴纳的矿山,不予通过采矿许可证年检,不予办理延续、变更采矿权。现有矿山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限期整治达标,对不履行治理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使用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对采矿权灭失的历史废弃矿山和老矿山,在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融资方式增加环境治理投入。
(四)积极推进勘查开采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技术进步。引导和支持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矿业开发的科研、设计、勘查、生产等部门多渠道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矿产开发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