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9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矿业及其相关产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但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思想认识上,个别地方尚未真正树立资源开发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必须惠及当地人民群众、必须解决好为谁发展、靠谁发展等观念;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矿区群发性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在资源开发中忽视维护群众利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着矿区群众的生存;在矿产资源开发准入、资源利益再分配等方面还存在政策不够完善、不够落实,“县富民贫”、“矿富民贫”的现象较为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矿区,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标准
(一)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符合规定的最低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按要求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方案和报告的审查备案。对开矿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地面塌陷、房屋开裂、水源枯竭等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矿山业主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否则,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开采行政许可申请。探矿权人应按批准的矿种进行勘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勘查目的矿种,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和煤矿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宏观调控作用。编制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正式发布矿业权设置方案前,要充分征求当地政府和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要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开展规划矿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对矿区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统一安排矿区生态重建,统一规划矿区受影响居民的搬迁。对生态保护区、环境脆弱区、限采区、禁采区等资源开发的环境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分类管理。凡不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申请,不予审批。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规定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不得以行政审批或协议方式处置。按照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要求,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改进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计算和缴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