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是指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的活动。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国家建设与社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领导全区人民防空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广播电视、信息产业、通信、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学校和其他单位按照
人民防空法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