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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省直接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各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来源分别进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为充分调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积极性,使用省财政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省30%、市(州、地)20%、县(市、区)50%的比例分配。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时,按以上比例分别划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划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重点建设项目较集中地区的占补平衡调剂、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调剂和贵阳市部分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调剂;划入市(州、地)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本辖区内建设用地项目的占补平衡调剂;划入县(市、区)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补充县(市、区)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占补的不足部分。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积极组织申报、实施和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整理不得低于下达的年度计划,土地开发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计划。上年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市(州、地),本年度不得申请跨市(州、地)新增耕地指标调剂,并调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建设项目占耕指标。
  对大型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大,不能全部实现先补后占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实行计划占补。但计划占补量不得超过占用耕地总量的30%,且必须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承诺在一年内完成并通过验收。
  (三)严格新增耕地指标管理。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全省新增耕地指标库。所有新增耕地合格证及对应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必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新增耕地合格证加盖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备案专用章后有效。未经备案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用于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直接投资项目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除省直接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新增耕地指标合格证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作、编号、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制度,加强指标流转环节监督检查,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市(州、地)辖区内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批准,从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跨市(州、地)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从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流转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占补。为鼓励就地解决占补平衡和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实现占补平衡,减少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数量,新增耕地指标跨市(州、地)流转按该建设项目应缴纳耕地开垦费2倍的标准支付置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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