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情况作为建设项目报批的依据,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要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同时还须出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业主单位自行补充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须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业主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必须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备案,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并通过验收,项目投入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开发平均成本。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或缴纳不足的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不予用地审批。
四、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含国家、省重点项目)占用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现占补平衡。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经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挂钩的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切实做到本地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本级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省级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项目下达给各县(市、区)的部分、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部分。
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委托项目所在市(州、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充耕地。委托实施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用于该项目的占补平衡,结余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按原委托价格收购储备,确需用于跨市(州、地)同类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水利水电、县乡公路改造及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可用农业部门坡改梯项目进行占补平衡,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行开发占补,补充新增耕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认定并及时进行土地变更。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
(二)转变占补平衡方式。占补平衡方式由以土地开发为主逐步向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转变。县(市、区)每年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总量的30%以上必须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获得,该比例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