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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改革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管理
  (一)调整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省级与市(州、地)、县(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方式。根据财综〔2006〕48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中央返还部分和缴入省财政部分)由省财政按年度统筹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分成使用。省级分成的70%部分,省留成10%,用于我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到的土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整理以及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耕地保护等规划和管理的相关支出。其余的90%及中央返还部分,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文分配给各市(州、地),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并落实到项目。具体分配方式以各市(州、地)上一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和当年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四个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30%、20%、30%、20%)作为依据分配给各市(州、地),再由市(州、地)参考以上因素和权重按项目落实到县(市、区)。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以上分配因素和权重进行调整。
  每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将本地区截至当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和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等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作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依据。省财政厅结合上一年截至12月31日各地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案。省、市(州、地)财政每年应从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一定经费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开发整理项目审核论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督管理、新增耕地核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与监督系统、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及耕地折算等工作;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建立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共享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信息系统。
  每年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案下达之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上报数据不实、项目落实不足、滞留专项资金的市(州、地)、县(市、区),将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对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限期追回,取消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支出。全省耕地开垦费最低征收标准为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不低于全省最低标准的80%缴纳。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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