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和项目指南;建立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全省项目的备案、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省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建立全省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全省新增耕地指标备案管理;对跨市(州、地)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进行管理和调剂;对土地开发整理相关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市场准入。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本辖区的项目管理办法;编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本辖区省财政分配资金、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资金投资项目的入库(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和项目验收,对本辖区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管理和调剂;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审核和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编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指导开展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包等活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初验;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入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使用;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上报。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到各市(州、地)财政,负责下达省直接投资项目的资金计划,对分配资金和省财政直接下达的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市(州、地)财政局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项目投资计划,将资金按项目足额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对下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报及实施,组织县级农业、水利、林业、农办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申报项目,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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