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7〕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意义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个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上的基本依据。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在深入研究分析我省国土空间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的基础上,合理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全省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4类主体功能区,明确功能定位、开发方向、控制领域、开发和管制原则,制定开发政策措施,发挥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为实现辽宁可持续发展,加快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对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和谐辽宁、国家新型产业基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老工业基地优势和潜能,科学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加快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实现辽宁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引导辽西等发展条件欠缺和人口超载的地区人口转移,加大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差距,有利于促进辽宁中部城市群、辽东半岛沿海经济区、辽西沿海经济区协调发展。二是有利于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空间均衡。通过明确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使沈阳、大连等集聚经济的地区集聚相应规模的人口,引导辽宁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三是有利于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通过考虑不同地区的水土资源、生态环境等自然条件,优化辽宁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空间布局,规范国土资源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从源头上避免全省生态环境恶化。四是有利于实现科学、有效的区域调控。通过确定辽宁不同区域不同的主体功能,打破行政区划,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要求,配套实行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政策、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
二、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