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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的通知
(吉安监管政法字[2007]228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为了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认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及时协调解决因外部原因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五)依法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六)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如实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八)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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