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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移民示范新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移民示范新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0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把移民安置、后期扶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长治久安,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6〕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黔府发〔2007〕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移民示范新村建设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民示范新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使广大移民群众尽快脱贫致富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移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已经成为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从2007年起,在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选择部分移民村(包括自然村、组,下同)开展移民示范新村建设,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移民政策,逐步建立移民后期扶持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提升移民村建设水平,使移民群众尽快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移民示范新村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确保示范新村建设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移民示范新村建设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围绕“三建”(建基本农田、建优势产业、建公共设施)、“三改”(改善村道、改善人蓄饮水、改善人居环境)、“五提高”(提高移民收入、提高移民素质、提高社会保障能力、提高民主管理水平、提高乡风文明程度),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示范新村生产有新发展,移民生活有新改善,移民素质有新提高,村容村貌有新变化,带动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新村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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