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航交通设施。包括厦门高崎机场、太古机库。由市交通委牵头,会同市经发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安监局、厦门航空港集团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大型水库、拦河水闸工程、大型排灌泵站工程、堤防工程、大型引调水工程。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市政园林局、市安监局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六)采石场、非煤矿山。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局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七)重要电力设施。包括火力发电厂、水电站、变电站、主干电网等。由市经发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电业局、市安监局、华夏电力公司、东亚电力公司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八)LNG总体项目。包括:(1)LNG站线项目,由中海油集团牵头,会同市发改委、LNG筹建办、市安监局和沿线各区政府组织实施;(2)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建设与管理局、经发局、市安监局、LNG筹建办和有关区政府组织实施;(3)LNG电厂,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发局、市安监局、翔安区政府、东亚电力公司组织实施。
(九)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会同市建设与管理局、市交通委、市安监局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各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已安排专项检查的,要与本次排查范围合并进行。市里组织的抽查在上述排查对象范围内,但具体项目原则上不与省里检查的项目重复。各牵头部门、单位按市里的统一部署和分工,组织指导、督促业主单位拟制具体排查方案和排查表。
二、排查主要内容
(一)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完成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二)重大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