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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厦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福建省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等文件精神要求,制订厦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市、区普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全市、全区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市、区财政应在2007年下半年调整经费时增加本年度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市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订总体方案、编制各项普查及实施方案;培训区普查骨干、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数据录入人员;开展宣传;全市重点污染源普查;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数据库建设;污染源监测;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成果的开发应用。市级财政对财力困难的区所需普查经费给予适当的支持。
  区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区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组织动员和宣传;入户调查及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检查验收、总结;区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
  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市、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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