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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厦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1)2008年1月至4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月完成入户调查。
  (2)2008年1月至5月,市、区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5月上旬各区要完成辖区普查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
  (3)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市普查机构将组织对各区普查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4)2008年6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报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5)配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7月)
  (1)市、区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和完善市、区污染源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发布普查结果,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2)各区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召开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与技术组、现场调查组(工业污染源普查组、生活污染源普查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组)、农业污染源普查组、数据信息处理组和宣传与保障组等六个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办公室各组人员主要由市环保局和相关部门处室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厦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根据国家、省总体技术方案,组织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的实施细则及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负责污染源普查经费落实、使用以及普查后勤保障工作。
  4、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各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控制和验收。
  5、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运用和数据库的建设,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普查完成后编制《厦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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