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机动车排气调查根据汽车保有量、在用车分类数量、燃料消耗量,结合现场抽样调查与排污系数测算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3~12月)
(1)成立机构(2007年5~8月)
市、区逐级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2007年5~9月)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2007年3~12月)
2007年8月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2007年11月前制定各类普查对象的普查实施细则;
2007年3~12月按照国家、省普查机构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纪录;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2007年9~10月)
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
(5)培训及考察(2007年9~12月)
培训工作由市普查机构负责,各级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组织普查骨干考察国家普查试点单位,掌握污染源普查的重点和难点。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8~12月)
各区、各普查组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对象,9月开展模拟普查试点;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纪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7)宣传动员(2007年6~12月)
制定印发“厦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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