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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33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7〕3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地〔2006〕680号《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决定征收位于集美区灌口镇上塘村4794平方米集体土地、灌口村6445平方米集体土地,拨用集美区灌口镇国有土地7923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19162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地面积(平│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      │     │  方米)  │       │       │
├──────┼──────┼─────┼──────┼───────┼───────┤
│厦门市灌口镇│双桥小区周边│ 交通运输 │  4794  │  上塘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
│人民政府  │道路(双桥南│     ├──────┼───────┤限公司    │
│      │路、金龙中路│     │  6445  │  灌口村  │       │
│      │双桥小区段)│     ├──────┼───────┤       │
│      │      │     │  7923  │ 国有建设用地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7〕42号及厦府地〔2007〕44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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