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7]33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地〔2006〕244号《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决定征收位于集美区灌口镇铁山村1232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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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地面积(平│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 │ │ 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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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灌口镇│中油集美利民│ 商业 │ 1232 │ 铁山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
│人民政府 │加油站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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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6〕555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