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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31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7]31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587号、闽政文﹝2006﹞589号)和厦府﹝2006﹞地919号、厦府﹝2006﹞地920号文批复,决定位于翔安区马巷镇城场、山亭、窗东、亭洋、后莲村委会土地66432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地面积(│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
│厦门火炬高新│金保利科技厂│城市建设│ 167678 │马巷镇城场、山亭│翔安区马巷镇人│
│区管委会  │房及配套工程│    │     │、亭洋村委会  │民政府    │
├──────┼──────┼────┼─────┼────────┼───────┤
│厦门火炬高新│金保利科技厂│城市建设│ 496650 │马巷镇城场、窗东│翔安区马巷镇人│
│区管委会  │房及配套工程│    │     │、后莲村委会  │民政府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9月6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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