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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或者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和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低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二条 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学校、医院、写字楼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指示标志应当醒目;

  (二)不得将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

  (三)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四)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制定规范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六)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七)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技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临街、临交通道路和公众聚集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标牌,搭建构筑物,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障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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