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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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