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对
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根据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议,决定对本地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听取、审议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接待、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检查、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了解本地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本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对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五)按照派出机关准备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在本地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六)联系在本地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七)组织在本地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进行检查、视察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
(八)参加派出机关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为派出机关行使职权服务;
(九)指导、支持本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依法开展工作,调查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人大干部;
(十)组织、指导本地区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十一)负责对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十二)承办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