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07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和田、喀什、阿克苏、吐鲁番、哈密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塔城、阿勒泰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受派出机关领导,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11至15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派出机关任免。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由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派出机关的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