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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修订)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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