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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8日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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