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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7)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即取消生育间隔。

  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为: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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