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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协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协会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协会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我委、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协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有关部门不予备案。协会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
  (五)增强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协会要积极做好会员发展工作,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规定,省级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数要基本达到全省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行业协会要尽快在行业内发展新的会员,增强协会在行业内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六)完善协会的管理制度。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我委将委托审计机构对协会的年度财务状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协会换届工作自查和领导
  (一)认真开展协会换届工作的自查。各协会要对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内容自查自纠,包括是否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是否完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否按规定选举产生,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进行协会的换届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正常换届的协会,须说明情况和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换届工作计划。
  (二)切实加强协会换届工作的领导。各协会的换届工作应在我委和省民政厅的指导下开展。对已经按规定做好换届工作的协会,要进一步做好规范和完善工作;对将要换届的协会,理事会应将经讨论通过的换届资料报我委和省民政厅审核,经同意后方可递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逾期未进行换届的协会,须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换届工作。
  请各协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填写协会换届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并于12月30日前将电子文本报我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
  联系人:黄哲明,E-mail:huangzm@zjjmw.gov.cn,电话:8705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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