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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协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协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浙经贸法规〔2007〕627号)


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规范协会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协会换届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协会的换届工作
  (一)完善协会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协会的章程、会费标准、理事会的产生等必须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协会年度工作和工作计划、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我委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等人事安排以及重大工作事项,都应通过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规范协会章程修订及核准程序。协会运行中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我委和省民政厅意见。章程修改内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协会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我委和省民政厅核准。协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申请。未经核准的章程,不得作为协会开展活动的依据,亦不得擅自发布。
  (三)选好协会负责人。推行协会民主办会,选好协会的理事长(会长),鼓励行业内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协会理事长应从支持协会工作,具有较好社会公信力的企业经营者中选举产生,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信、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协会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重大决议,秘书长人选应热爱协会工作,熟悉行业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实行工作专职化。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其中秘书长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协会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任职年龄的需报我委批准后方可在协会任职。现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实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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