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委直管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及采购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经培训〔2007〕17号)
各直管学校:
《重庆市经委直管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及采购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一年以来,总体情况较好。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我们结合实际对部分内容作出修订,原规定停止使用。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经委直管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及采购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经委直管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及
采购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直管学校重大建设或采购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委直管职业学校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地方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各直管学校每个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造、修缮、装饰装修和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
二、项目监督和责任
项目实行双重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督查双向结合,市经委教育培训处会同组织干部处、企业处、监察室负责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与管理,各直管学校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布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校长是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圆满完工的第一责任人。
三、项目管理
1.组织领导
各学校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主要由校领导和相关科室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学校纪委书记在领导小组中担负核心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