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余缺地区相互调剂原则;
(五)坚持紧急状况下动用食用植物油储备原则。
四、储备规模及品种
食用植物油储备根据城镇居民一个月的消费量确定。据调查,城镇人口人均日消费食用植物 0.05斤,按2010年预计非农业人口175万人计算,食用植物油月消费量为1312.5吨(175万人×0.05斤/每人×30天=1312.5吨)。为了便于操作,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确定为1350吨。其中,储备胡麻油(国标二级)数量540吨,占储备规模的40%;储备豆油、菜籽油、葵花油、调和油或其他品种(国标二级、一级、特级) 810吨,占储备规模的60%。
五、运作模式
(一)食用植物油定点储备企业的确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由地级市粮食局从全区食用植物油龙头加工企业、大型连锁销售企业和军供企业所中推荐一批企业,报自治区粮食局审定后,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食用植物油储备定点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取得食用植物油加工或粮油成品经营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亏损,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金实力比较雄厚;
3.商业信誉良好,守法经营,无有关部门查处记录;
4. 自有储油罐容量超过200吨,食用植物油年经营量1000吨以上;
5.能够严格遵守我区有关食用植物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的各项义务;
6.食用植物油储存设备完好,具备食用植物油常规检化验条件,配备合格检化验人员。
7.保证食用植物油储存地点落实、储藏措施得当、储存数量准确、产品质量合格,确保应急情况发生时政府能保质保量及时调出。
(二)食用植物油储备的管理。
自治区食用植物油储备定点承储企业确定后,自治区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订《食用植物油保管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食用植物油储备定点承储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审核,对不符合承储资质规定者,取消其承储资格。
食用植物油储备所有权为承储企业,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纳入企业正常经营。承储企业按照《食用植物油保管合同书》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可自主选购或加工,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执行。
承储企业完成食用植物油储备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季提出储存费用申请,经自治区粮食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办理有关费用核拨手续。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将储存费用直接核拨给承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