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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二00七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年检结果评定及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合格

  经煤炭企业自检、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初检和市煤炭管理部门年检,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未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确定为合格矿井。年检合格的矿井,市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矿井:

  1.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矿区范围、矿井设计(核定)生产能力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市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2.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已竣工但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或未按规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

  4.特殊工种未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6.未经批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7.除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外的其他图纸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没有按规定及时填绘的;

  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矿井,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责成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要求。整改合格后,由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要时,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不齐全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买卖、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治瓦斯、防尘、防灭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没有按规定及时填绘、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

  9.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10.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1.年检表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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