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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二00七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年检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

  四、年检程序

  (一)申请。各煤矿企业向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年检申请,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表》,提供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

  (二)初审。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年检申请、相关资料及现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统一汇总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查。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市煤炭行业专家对煤矿企业年检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检查。审查结果按照本文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四)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对所属煤矿履行煤炭管理部门的职责。

  (五)市煤炭行业协会参与相关工作。

  五、年检应提交的资料

  (一)年检资料编制

  各煤炭生产企业自主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年检资料。

  (二)年检资料的主要内容

  1.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及年检表。

  2.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矿长资格证复印件、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缺一不可)及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除开采平硐以上资源的矿井外)、供电系统图。

  4.煤炭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与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站签定的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有矿山救护队或者与矿山救护组织签定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5.煤炭生产安全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有关规定的凭据。

  6.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安装情况、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煤矿水害调查和水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壁式开采和金属支护工作落实情况等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三)年检资料报送

  1.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年检合格矿井名单(附初步审查意见),并报电子版本。正式文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报市经委煤炭行业管理处;初步审查意见、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图纸和资料送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

  2.年检资料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统一上报。

  六、年检方式

  初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资料审查率达到100%,现场检查率达到100%;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资料审查率为100%,现场抽查率不低于20%。现场抽查可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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