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二00七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经煤管〔2007〕151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的精神,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维护煤炭生产秩序,做好二OO七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重庆市二OO七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矿井名称(盖章):
矿 长 姓 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制订
重庆市二OO七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的精神,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维护煤炭生产秩序,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保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配合全市煤矿整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开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检的范围
(一)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持有合格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已通过2006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矿井。
(二)持有合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经批准的改扩建矿井或实施煤炭资源整合的主体矿井(先关闭后整合的除外),应参加年检。
(三)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新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可不参加年检。
(四)应参加而未参加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不予年检。
(五)未达到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进度要求的矿井不予年检。
(六)未按规定安装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未按规定落实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未完成煤矿水害调查和水害防治措施的矿井不予年检。
(七)已经关闭或公告关闭的矿井不再年检。
二、年检的组织
年检工作由重庆市经济委员会统一组织。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在年检过程中,煤炭管理部门应主动争取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推进联合执法。
三、年检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