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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宁党办[2007]30号 2007年7月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做好 我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社会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进程,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做好困难群众就业工作,更是解决民生问题的焦点和重点。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就业形势日趋好转,但是由于全区经济总量依然较小,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还不高,就业和再就业任务仍然艰巨,困难群众就业问题仍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做好困难群众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的方针政策,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困难群众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改善就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城乡就业,拓宽就业渠道,通过政策入户、培训入户、岗位入户等多种措施,千方百计促进困难群众就业和再就业。
  二、工作对象
  (一)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一人就业的家庭(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
  (二)就业困难人员。(1)年龄偏大、技能单一、长期失业的“4050”人员;(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失业的人员;(3)离异、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就业岗位和经济来源的人员;(4)失业时间较长的退役士兵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5)无地或少地且就业困难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6)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目标任务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今年,使70%以上的零就业家庭每户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明年上半年动态实现零就业家庭中每户有1人就业;今后每出现一户零就业家庭,就帮助一户,使其在一个季度内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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